莒州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提高莒州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学术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根据《博物馆条例》的规定,特设立“莒州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的决策、管理机构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本馆领导下开展工作,机构设在学术研究部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四条 提出本馆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协助馆务会议审议。
第五条 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,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。
第六条 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,并协助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 别的奖项。
第七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,提议举办具有学术 价值的专题展览。
第八条 促进本馆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第三章 组织形式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术道德高尚、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循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,须经馆务会议批准,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为本馆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,同时可以外聘本馆外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。
第四章 权力与义务
第十二条 权利:
1.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2. 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3. 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4. 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;
5. 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;
第十三条 义务:
1. 认真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2. 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3. 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4. 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5. 学术申诉,并向馆领导提供处理意见。
第五章 议事规程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并提前通知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第十八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复议,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 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主持会议。
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第二十二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,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,该委员须回避,不参加审议和表决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莒州博物馆
2024年3月22日